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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资讯

GB/T20041.21 标准及 JDG 管分类

一、GB/T20041.21 - 2017是什么领域标准?

GB/T20041.21 - 2017 属于电气工程领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。其具体标题为《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 21 部分:刚性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》,规定了刚性导管系统的尺寸、结构、机械性能等多项技术要求,适用于刚性导管系统。

二、GB/T20041.21 - 2017标准生产的JDG管,用于穿电线,属于商标分类第6类金属管还是第9类电导线管?

按该标准生产的 JDG 管用于穿电线时,应归入第 9 类的电导线管。

6 类的 0602 组虽包含普通金属管及其配件,但侧重非电气用途的普通金属管材;而第 9 类明确列出电导线管(090142)、导管(电)(090216)等电气相关导管类目,适配 JDG 管作为穿电线用电气导管的功能属性,与其电气应用场景精准匹配。

三、JDG管采购中,商标类别重要吗?

JDG 管采购中,商标类别非常重要,它直接关系到采购方的商标侵权风险、品牌合规性及合同权益保障。

若采购的 JDG 管商标类别与实际产品功能(电气导管)不符(如标注第 6 类金属管商标),可能导致使用方因商标不当使用面临侵权投诉,也可能出现供应商商标资质与产品品类不匹配的合规问题,影响采购合同的有效性。

四、JDG管为金属材质,为什么不归属第6类而是第9类?

这是因为商标分类遵循制成品按功能或用途划分的核心原则,而非单纯依据材质,具体原因如下:

(一) 6 类金属管侧重非电气通用属性:该类别包含的金属管,是作为普通金属制品归类的,核心对应建筑、通用输送等非电气场景的用途,仅体现金属材质的基础管材功能,不涉及电气相关的特殊用途。

(二)JDG 管的功能适配第 9 类电气范畴:JDG 管虽为金属材质,但它是专为穿电线设计的电气导管,核心用途是保护电气线路,属于电气配套专用制品。而第 9 类恰好涵盖电气相关的器具与配件,其中电导线管等品类,正是为这类电气功能的产品设定的归类项。

综上,JDG 管要按其电气领域的核心用途归入第 9 类,而非按金属材质简单归入第 6 类。

五、JDG管不属于商标第6类有没有司法案例判定支撑?

目前虽无专门针对 JDG 管商标类别的司法判例,但有多个类似的电气相关金属制品商标分类司法案例,其遵循的 “按功能用途而非材质归类” 原则,可间接为 JDG 管不属于第 6 类提供支撑,

具体如下:

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智能快件箱商标侵权案:被告将其生产的智能快件箱主张归为第 6 类金属箱,但法院审理时未按金属材质归类,而是聚焦产品功能。因该快件箱是依托电子方式启动的智能设备,核心功能与第 9 类电气相关商品属性契合,最终否定了其归为第 6 类的主张。这和 JDG 管虽为金属材质,但核心是电气导管的情况逻辑一致。

苏州中院 “永鼎 YONGDING” 商标案:原告的 “永鼎 YONGDING”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电线、电缆等商品上。被告在油浸式负荷开关上使用该商标,而法院并未因电缆、开关等多为金属材质就将其归入第 6 类,而是明确电线、电缆属于第 9 类电气相关商品,且与油浸式开关属不同类产品。这进一步印证了电气相关金属制品按电气功能归入第 9 类,而非按材质归入第 6 类的司法判定逻辑,可类比支撑 JDG 管的分类结论。

此外,江苏升特捷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曾因生产线管 JDG 涉及侵犯第 9 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 15 万元,该行政处罚案例也从监管层面呼应了 JDG 管对应第 9 类商标的属性,同样能佐证其不应归为第 6 类。

六、JDG管属于商标第9类有没有司法案例判定支撑?

目前虽无专门针对 JDG 管商标类别的司法案例,但有多起电气类金属制品的商标侵权及行政诉讼案例,其坚持的 “按功能用途归为第 9 类” 的判定逻辑,可直接为 JDG 管归为第 9 类提供支撑,

具体如下:

苏州中院 “永鼎 YONGDING” 商标案:永鼎集团的 “永鼎 YONGDING”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电线、电缆等商品上。被告在油浸式负荷开关上使用该商标,法院并未因电缆、负荷开关多为金属材质就将其归入第 6 类金属制品,而是先认定电线、电缆属第 9 类商品,且与油浸式开关为不同类产品,最终还认定该商标为第 9 类上的驰名商标。这和 JDG 管虽为金属材质,但属电气配套制品应归第 9 类的逻辑完全契合。

温州中院西门子商标侵权纠纷案:西门子的 “SIEMENS”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开关、电插座等商品上。温州松敏电气公司生产销售标注近似标识的开关插座,法院审理时,并未因开关插座含金属部件就将其归为第 6 类,而是明确其与涉案商标核定的第 9 类商品类别相同,判定被告构成侵权。JDG 管和开关插座类似,均是电气场景专用金属制品,该案的归类逻辑对其有直接参考意义。

北京一中院 “鸽皇” 商标行政诉讼案:“鸽皇 GE HUANG 及图”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电线、电缆等商品上,重庆鸽牌电线电缆公司以其与自身 “鸽牌” 商标近似为由提争议。法院审理时,未纠结电线电缆的金属材质,而是围绕其作为第 9 类电气相关商品的属性,认定两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判决撤销 “鸽皇” 商标。这进一步印证电气相关金属制品归为第 9 类的司法共识,可支撑 JDG 管的归类结论。

此外,江苏升特捷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因生产 JDG 线管侵犯第 9 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 15 万元,该行政处罚虽非司法案例,但也从监管层面呼应了 JDG 管对应第 9 类商标的属性,与上述司法案例的判定原则形成呼应。

七、解析第6类与第9类商标纠纷中司法案例判定结果?

6 类与第 9 类商标纠纷的司法案例,核心判定逻辑均是优先按商品功能、用途等社会属性划分类别,而非材质等自然属性,

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解析判定结果及背后依据:

智能快件箱商标侵权案:原告的 “友宝”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投币启动机械装置、自动售货机等商品上,被告在智能快件箱使用近似标识,并辩称智能快件箱属第 6 类金属箱。法院一、二审均判定被告构成侵权。法院认为,智能快件箱核心是靠智能方式启动的自助服务设备,突出智能启动与临时储物的功能,和原告商标核定的第 9 类商品功能、使用逻辑相近;而第 6 类金属箱仅体现材质属性,与智能快件箱的核心智能功能无关,故认定智能快件箱归第 9 类,与原告商标核定商品类似。

“BREMET” 商标行政诉讼案:原告独占使用的 “BREMET” 商标核定在第 6 类金属门板等商品上,认为第三人生产销售的金属材质工业滑升门侵犯其商标权。法院终审维持工商部门的撤案决定。原因是工业滑升门是带电机、控制件的电器成套设备,核心功能是电动控制开关,适配第 9 类范畴;而原告商标对应的第 6 类金属门板,仅为单纯建筑金属部件,两者在功能、生产部门、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,不构成类似商品,故不认定侵权。

综上两类案例的判定结果可见,法院在处理第 6 类与第 9 类商标纠纷时,不会被商品的金属材质等表面特征束缚,而是聚焦核心功能与用途,以此划分商标类别并判断是否构成侵权,这也为 JDG 管归为第 9 类提供了一致的司法逻辑支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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